2006.05.08.‘市场经济视界里的自利行为’
龚学锋(博客链接)马上快硕士毕业了,早上把他的毕业论文寄给我看。这篇文章,早在9个月前我碰到他的时候,就匆匆看到一次。这次我看了两三遍,这是篇有个性的哲学文章。近4万字的篇幅,谈到了很多方面,很多问题。下午四电多和他通电话,说了五十分钟。他现在就在英东楼一楼实习,呵呵,很不错啊。 我把可以发布的东西发出来,会对同样考虑这些问题的人有用:
论一种可能的态度 ─市场经济视界里的自利行为
摘 要
文章以不伤害原则为前提承诺,对个人行为中的“为了自身利益的行为(自利行为)”进行研究,详细探讨自利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存在类型,即不伤害原则下的利己利他、利己不害他、利己害他以及伤害原则下的利己害他(自私)。通过对这些自利行为的存在缘由、状态的具体描述和探究,从而提出适合的应对方式。
文章重点关注自利行为引发的伤害问题,展开对由于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可能带来的伤害问题,以及伤害事件后可能产生的三种伤害意识(受害者意识、卸责者意识以及施害者意识)进行详细探讨,同时对由于伤害而产生的报复问题,即报复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一步思索和研究,试图寻找一个适合市场经济下的可能的价值立场。
关键词:自利 伤害 报复
A POTENTIAL VALUE STANDPOINT
ABSTRACT
Under the prerequisite of the non-harm principle, the thesis takes as its object of scrutiny the “self-serving acts” of individual behaviors, and explores in detail four self-serving acts that exist in the present market economy condition. Through concrete descriptions of and probing into the cause and present status of these acts, the thesis endeavors to put forward suitable ways of dealing with them.
The present study focuses on harm caused by self-serving acts, and examines in detail the problem of possible harm inflicted while an individual is pursuing personal interests as well as the three types of possible harm-related consciousness after the harm is done, namely victim consciousness, non-responsibility consciousness and responsibility consciousness. At the same time the study further considers the rationality and legitimacy of the possible retaliation problem led to by harm, trying to find a potential value standpoint suitable for the market economy condition.
KEY WORDS: self-serving; victim; retaliation
引 言
伴随着中国逐步从前市场经济(这里指的前市场经济不仅包括计划经济,同时也包括以前更早的经济形态)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社会越来越要求以人为本,其中以人为本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尊重人的自主性,特别是尊重个人行为选择的自主性。当社会逐渐走向市民社会时,每个人的行为内容和行为方式,都要得到更大宽容,更多的允许。只要这个行为没有伤害到别人,那么此行为及其行为者就应该得到尊重,无论此行为及其行为者是怎样的个性化或者特殊化。
但同时当社会从少数主体社会走向普遍主体社会,由于主体性的权利的增大,使得个人容易以为自身的主体性能力增强。许多人的行为往往毫不顾及结果,忘记自由选择必然要求自身负责。当允许人们去自由选择行为及其行为方式时,必然要求人们自身去承担行为的结果,无论这个结果是行为者想要的,还是不想要的。只要是行为带来的结果,行为者都必须对它负责。
在这样的情况下,“行为总得有个原则,相应的规范是我们行动的理所当然的前提,否则人们就无所适从了” 。那么适应市场经济的道德原则应该是什么呢?任何一种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或最核心的价值原则都必须在最大的范围之内拥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它必须为所有的当事人(现实的及潜在的)所接受,说得明白一些,它不能为任何当事人所反对,否则就无法作为道德而赢得普遍的认可。而自主原则却无法满足这一前提,因此便不能被看成是应用伦理学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或最核心的价值原则。不仅自主原则,连传统伦理学中最典型的行善原则也不能满足这一前提。如果我们讲“所有的人都应对于处于困境者给以帮助”作为最根本的道德规范的话,那么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就不一定会认可这一规范,因为他们担心这样一来就会给自己造成不利。由此看来,如果说从伦理学的语言分为鼓励、允许和禁止三种,而属于鼓励及允许范围的行善原则与自主原则都无法满足成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或最核心的价值原则的先决条件的话,那么最后只有属于禁止范畴的“不伤害”是惟一符合这一先决条件的道德规则 。因此将不伤害视为道德的主导理念及应用伦理学的最核心价值原则,虽然从表面上看似乎是“降低了”道德的要求或水平,但实际上却是多元化时代里人们以理性的方式所能期待的最好的东西。 只要个体的行为不伤害别人,那么个体的任何行为就应该得到尊重和允许。“因为自由乃是属于做人的本质,所以,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或表现出对有生物或无生物适当的尊重,每一个人都有自由行使和发展每一种能力。”
面对无限的世界,以人的有限性,许多事件人们是无法、没有能力去判断其真假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应该采取怎样的态度呢?当然当这个事件和个人自身的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时候,人们要么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要么是意识到而采取将其悬置起来的态度。
但是当面对一些关系个人利益事件的时候,人们无法或者说不能采取这样的态度。例如一对老情侣平时可能不去想对方是否还爱自己的问题,或者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存在。但当他们之间产生较大矛盾后,他们对于对方的态度就不可能采取这种不思考的态度或者悬置的态度。此时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对他们将来之间的关系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他们可以找到许多自认为是“爱的证据”,也可以找到许多自认为是“不爱的证据”。在这些“证据”面前,假如其中一方面的“证据”远远多于另一方面时当然很好判断。但当“证据”差不多的时候,他们的态度应该如何为好呢?事实无法改变,能改变的只有我们对事实的态度,从而改变将来的可能景象。不同性情的人,会采取不同的态度,而不同态度必然造成不同的结果。现实世界中的许多东西,特别是精神世界中的许多东西是看不见,人们只能找到的是自认为是其存在的证据。而人们寻找证据的能力,以及这些所认为的证据到底是不是证据本身依然仍需进行考问。
当对某个事件无法或者说没有能力判断其真假的时候,人们首先证明其真的时候,无法做到;然后再证明其假的时候,也同样无法做到的时候,那么这种情况下采取的态度是相信这个事件是真的,这就是宜信态度。例如法律上的“无罪推理”,若无法证明某人有无犯罪的情况下,法律认定此人是没有犯罪的。
宜疑态度指的是面对某个事件的时候,先证明这个事件是假的,无法做到的时候,然后才证明这个事件是真的,假如这样也做不到,那么对这个事件采取的态度是相信这个事件是假的。最明显是笛卡尔“我思故我在”,以后的怀疑一切的态度。
古代的人更多的是采取宜信态度,“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这是古代中国人的态度。“相信上帝”在西方社会中更是占据的更大的地盘。而文艺复兴以后,人们更多的是采取宜疑的态度,对我们不认识的事件采取的是不相信的看法。宗教的退隐,是最明显的表现。 而到了二十世纪以后,当人们不再如同文艺复兴时代那样相信人的能力,开始对人的认识能力本身产生怀疑的时候,人们更多的是采取悬置的态度,对一些问题不再追问。正如“维特根斯坦的沉默”,开始懂得可能是我们自身的能力问题,才使得人们无法认识事件,而不是事件本身不存在。开始怀疑自己是否有认识事物能力。
对许多事物进行寻根究底的追问的时候,我们往往只能采取宜信的态度。 本文是在这样的前提承诺下展开的:人不应该伤害别人(即不伤害原则)。我们依然可以为“人不应该伤害别人”找到许多理由,如: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康德的“除非愿意自己的准则变为普遍规律,否则你不应行动”等等。也可以为“人不应该伤害别人”找到相反的理由,如:黑格尔的“社会的进步往往是依靠恶来推进的”,达尔文进化论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等等。但个人认为这些论证都是不充分的,很多时候只有“证实”,没有“证伪”(波普尔意义上的)。因此这里采取宜信的态度,把不伤害原则作为一种承诺加于运用。超出此原则的论域,只能在以后拥有更多的知识和能力,掌握更多的材料才有可能展开论述。
人类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其一是实用行为,其二是沟通行为,最后是巫术行为。所谓实用行为就是做一件事有实际直接的效果,就如我们举起酒杯,喝下一口酒,其效果是满足饮酒的欲望,实际上也饮到酒了。至于沟通的行为,则指的是行动的目的不一定在达成实际的效果,而其目的却在与他人交往沟通,例如举起酒杯向他人敬酒,其主要目的在向他人示敬,这就是一种沟通,至于是否真正把酒喝下,则属次要,有时根本只是把酒杯向嘴边靠一靠就算了,并未真正饮酒。再说宗教巫术行为,也是一种非实用的行为,应该属于沟通行为一类,只是其沟通的对象不是人,而是超自然的神灵。我们举起酒杯来,向神灵或祖先祷祝祈求,表示了我们的诚心,但自己并不真正喝下酒,所以并无实用意义。近代人类学家认为后两种行为基本上都是利用一套符号以表达人类内心的情感与欲望,虽难其表达的对象不同,但实际上都属于一种仪式,故合称这两类行为为“仪式行为”。 鉴于文章的篇幅,本文主要是在实用行为的范围内展开论述。至于其他非实用行为的思考,将在以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