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与可能生活——《德性之后》与《论可能生活》初探
黄阿木
《德性之后》(麦金太尔著)81年出版,中文译本95年由社科出版社出版,此书被誉为本世纪80年代最重要的一部哲学、伦理学著作。
《论可能生活》(赵汀阳著)94年由三联书店出版,算得上是现代伦理学的新进展,其重要性越来越显现出来。
两书放在一起,会发现许多相通以及分歧。
否定性批判两者对现今伦理学理论都予以有力的抨击,麦金太尔对东方哲学几无涉及,而赵汀阳对中西方哲学的把握导致他在否定的路上走得更远。
麦金太尔认为当代道德实践和道德理论处于危机之中。“现代道德言论和道德实践只能被理解为来自过去年代的一系列残章断片,它们已产生了不可解决的问题。”他指出从启蒙运动以来论证道德合理性理论的失败,功利主义的失败,以及情感主义带来的道德权威危机。
赵汀阳则划分了旧概念的哲学与新概念的哲学,对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及伦理学中的知识论态度予以摒弃。“以社会为对象的中国哲学(规范伦为中心),和以世界为对象的西方哲学(知识论为中心),都属于旧概念的哲学。”“新概念的哲学结构是存在论---伦理学结构,它主要的工作是揭示思想方法和价值。”麦金太尔对现代道德及整个现代化的批判导致回到亚里士多德的传统。
赵汀阳则更彻底,致力建购一种新概念的伦理学。
人学目的论麦金太尔向亚里士多德回归,拾起了目的论的人性论。
“人具有某种既定的特定目的或功能。”“德性的概念从属于内含着人的行为目的的好生活的概念。”赵汀阳则明确提出新目的论论理学。
“生活具有自成目的性”“生活的意义在于创造可能生活。”赵汀阳认为伦理学命题不是真实真理而是价值真理。
“价值命题的真理性直接显示在某种存在的必然期待或说预期效果中。”“X做到了X所意味着的事情。”他指出价值问题不是规范问题、事实问题,而是目的论的问题。
从“ought to be"t(劝导和威胁,基于利益),"tto be"t(欲望的无穷多元),到"tto be meant to be."t麦金尔提到亚里士多德对人类行为的解释是目的论。他认为在一定意义上存在价值事实,道德判断能作事实陈述。“是”与“应当”不是分离的。
“价值事实”“价值真理”的提法是不一样的,可以看出麦金太尔从概念上还是规范论和知识论的,属于赵汀阳所言的旧概念的哲学,赵汀阳对“是”与“应当”都予以目的论的摒弃,他的新目的论指向生活而不是世界,但二者在目的论上有最大的相通。
实践与可能生活实践这概念曾被马克思赋予重要意义,“理论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解决”。
麦金太尔赋予“实践”不同寻常的涵义,而“可能生活”这一概念的提出也具新且重大意义。先看各自定义:
实践——通过一定人类协作活动方式,在达到这种方式本身的卓越标准的过程中,获得这种活动方式的内在利益。从而人的目的和利益观念都系统扩展了。
可能生活——每个人所意味着去实现的生活。
定义是靠不断的说明而说明的,因为一个是赋予新意义,一个纯粹是个新概念,要想说清楚是困难的,应该说理解它们对两书是至关重要的。
在麦金太尔那里,实践是特定的,能获得内在昨益,与德性是紧密联系的,实践也不只是技术技能,而能使相关的利益和目的增强和改变,活动方式产生新的目的和目的概念。实践是有历史的,进入实践,也就进入了传统。
在赵汀阳那里,可能生活是创造性的、理想性的、合目的的,现实世界又可实现的生活。“存在着的人的每一种生活功能都意味着一种可能生活。”可能生活“是对“可能世界”的摒弃,从天上到人间,关注生活本身,生活的意义在生活本身。
生活的目的既不能表现为超验知识,也不能表现为经验知识。
“可能生活的实现程度是幸福的量的方面的衡量标准。”他认为实现可能生活的行动本身应具有自足价值,过程和结果都能获得幸福。
二者似乎都从行动、活动方式入手,二者都强调行动,都是做人主义,虽然麦金太尔是界定德性,赵汀阳是为理解幸福。
麦金太尔提到实践会否是恶的问题,他认为实践有道德批评的必要,更重要的是”把一个的生活看成是一个统一体的善,而超越实践的有限利益的目的。”赵汀阳似没涉及可能生活会否是恶的问题。创造性的活动可能是恶,创造性的可能生活呢?这待回到定义,回到目的论,”每个人所意味着去实现的生活“指的是”人所意味着去实现的生活”,还是”一个个体的人所意味着去实现的生活呢?”这里有个体与类矛盾。
类的目的应该说是善,但个体的目的会否是恶呢?当然赵汀阳说:
“如果不以目的论去理解每一个人的存在意义,就不可能以任意一个人的角度去理解这个人的价值。”另外可能生活与幸福的联系,似可反问“作恶怎么能幸福呢?”
道德与德性“德性”在麦金太尔那里是一个最重要的概念,他被称作德性伦理学家,他提出出了自己的德性论“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其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德性是有益于一整体生活的善的品质”“善只有在一种继续存在的社会传统的范围内才可得到阐释和拥有。”他认为由于历史的变迁,传统在丧失,地方形成的共同体的建构可在黑暗时代延续德性的中心地位。
赵汀阳说“为了道德而不是为了伦理”,从目的论意义上给了道德一个定义。
道意味着本然存在方式,德是存在方式之目的性,人之德就是自由地创造生活。
赵汀阳对德阐述不多,照麦金太尔的方式,应是“德使我们能够获得幸福”。
内在利益与幸福内在利益与外在利益(真正的利益)划发的标准比较含糊,并非总是个人占有物?有益于参加实践的整体,麦金太尔谈到内在利益时总在断言,“内在于某种实践的得益,除了这种实践或其他特定类型的实践,这种利益是任何途径都不可获得的。缺乏相关经验的人无法判断。”在力图卓越的实践过程中,人的目的和利益概念都系统扩展了,这是否就是内在利益呢?或者实践本身的目的就是内在利益,这种目的被逐淅发现或重新发现,内在利益就象是一种直观,一种经过反思后的感觉,背后有对某种东西,如目的、意义等的认同。内在利益的重要在于界定德性,这种含糊不得不说导致德性的含糊。
另一方面,他多次提到共同体的概念,“作为个人的我们的利益和那些人类共同体中和我密切联系的人的利益是统一的。共同体的基本结构对善和共同体的利益有一个共同的理解。个人根据这种善的利益判断自己的根本的利益”。也许从这方面判断内在利益要容易一些,这也是麦金太尔如此重视共同体概念的原由吧。
幸福同样是难以把握的,幸福与幸福感的区分是难的,赵汀阳有时也承认:“幸福只是一种感受”,“有意义的生活必定引起幸福感”,就一定意义来说,当我说幸福,,是我感到幸福,直观到幸福,不是强加的,不是可以推理出的,赵汀阳说得好:
“生活中的任何一种意义,都必须落实到某种心理--生理感受”但为什么要区分幸福和幸福感呢?一个人有可能说:幸福是我自己的事,我感到幸福才是幸福,用不着别人说三道四,心理、生理感受是基本的,但感觉是受语言思维作用的,理论背景不同感觉也会变化,幸福感的获得也需幸福理论来支持,感觉也是要培养的,如果一个人相信世界上没有真正的幸福,他如何获得幸福感,就算幸福来临,他也只会认为是别的,这样有另一个问题,这种幸福理论对不对,如果不对感觉岂不会被蒙蔽!这得寄希望于人的判断能力或者实践中检验,寻求的过程。赵汀阳的幸福理论:
“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生活动力,这是一个明显的真理,”“永恒性,直接性是幸福的特征。”“幸福的行为是广义的创造性行为即具有给予性的行为。”这些都象是断言,要么如何叫“幸福公理”。
麦金太尔更多把幸福当作快乐,认为不存在衡量它们质量和数量的尺度,也就无法以幸福为目的而确立行为标准(边沁语: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赵汀阳提出以可能生活作为衡量尺度,从而以幸福为目的来作道德选择。
公正与正义麦金太尔认为脱离了德性传统的现代社会,关于正义的分歧不能解决。
”现代政治不具备真正的道德一致。”赵汀阳将“公正”置于幸福公理后的第二个原理,公正原理。用目的论证明公正的必要性,为了幸福得到保证,需要公正。公正具对等性,互换性。
就一般人的直觉,公正更具有社会可能性,要做到公正,还有一个选择的问题。
赵汀阳提出合理犯罪,赎罪意识,以进行真正严肃的道德选择。
麦金太尔也提到了相互匹敌的善之间选择的悲剧性,及不可通约道德前提之间现代选择的不同。
另二者以公正或正义的观点对权利、人权都有不同程度的批评。
个人主义和传统麦金太尔认为,最根本的道德对立最终是在某种形式的自由个人主义与某种形式的亚里士多德传统之间。他是对现代的反动,对传统的回归。
赵汀阳呢,虽也是目的论,对规范论的摒弃及可能生活的多样性,是导向自由个人主义的。
但幸福和公正原理,是否还是变相的规范呢?从内容上看,“幸福的行为是广义的创造性行为”,暗示说:应该创造,这是规范,而要公正,本就是规范,因此要想摒弃规范是难的,但赵汀阳对人学目的论的阐述对我们这个规范论控制的社会是件十分可喜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