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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Y|][赵汀阳研究网][重要论文]本体论的困难及其出路
avia 2005-11-03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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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汀阳 重要论文 

 

本体论的困难及其出路

赵汀阳  哲学研究 (4)1990

  
一、存在和存在的证明的一致

1.1 本体论地谈论存在问题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是一种科学的研究。当对象性地谈论存在问题时,本体论的存在便被放置在这种谈论的外面。本体论的第一个困难便是要求存在和存在的证明的一致,即存在本身便是其自身的明证明(evidence)。在这个明证的水平上,本体论与认识论的分界突然消失了;存在要求直观性而使本体论文,另一方面,明证要求最终性而使认识论本体论化。本体论的这种要求导致近现代本体论的革命。

1.2 笛卡儿是一个例子。认识论的提问是达到本体论问题的唯一合理的方法。本体论问题不通过认识方法而被认识并断言,这显然是一个矛盾。笛卡儿很精明地发现了"怀疑"。怀疑很有效地阻止了知识的或信念的陈述并唤起了对本体论的最终基础的追求。
如果给予"怀疑的问题以现代化的表述便可以发现有两种不同形式的怀疑:一种是认识的问题,即怀疑某物是否真(to doubt whether it is true);另一种是纯粹逻辑的问题,即怀疑某物是否被意向着(to doubt whether it is intended)。第一种是一个合法的认识论问题,而第二种则意味着认识论问题在其终端消失了。考虑一个例子。已知我看见了有一个算式5+7是否得出12,但如果说我看见这个式子但我怀疑看见这个式子,则是荒谬的。于是,我尤其不能有意义地说:我怀疑我是否正在怀疑。不能怀疑的东西意味着认识问题的终结,意味着本体论的东西明显地出现。
许多人对笛卡儿由推论出我在不满,然而反驳笛卡儿并非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可以有这样一个辩护:假如"我思"可以证明为既定的事实,则"我在"是自明的。"我思"可以被等价地改写为这样的复合命题:"X在思,并且,X就是(等于)我。"这个复合命题分析地蕴含"我在"的真值。即使用一种特别的语气说出"我存在",这也没有给"我"增添新的描述。并且我们还可以发现,给上述的复合命题增添这样一个子命题"并且,我不在现时现场"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是逻辑矛盾。于是对这个子命题的否定命题同样蕴含着"我在"。

1.3 反驳笛卡儿只有两种合理的方法:或者是证明由"思"不能推论出"我思";或者证明认识论的主体不能转换为本体论的主体。

1.4 假如采取休谟式的认识论观点,"我"无论如何不能被认为是必然连接于思想事实的一种存在,因为"我"没有被表象着。但这种反驳理由几乎是不恰当的,至少是软弱的。在认识中我们所断言的东西远远超过被表象的东西,只要承认思想这一事实,就不得不承认作出任何断言的根据不是质料而是思想形(这很接近康德的立场)。进一步说,思想形式与语法的逻辑关系是一致的,思想的存在形式与思想的表达形式是重合的--至少它们的活动空间是重合的,因此,我们所断言的东西就是我们语言事实。我们逻辑地断言如此这般的事实,这就是思想的实况。我们无法意义地说:我本来就不指望逻辑存在着!显然,由存在着的事实中不能推论出这个存在着的事实的反命题。

当一种被表象的东西被给予并且成为一种思想事实, 与其相关的各种关系--如果是语法的逻辑关系所允许的关系--也将作为思想事实被断言。如果由"一匹马的奔跑"能够等价地断言"一匹马在奔跑",那么,由"X的思想"也能够断言"X在思想"。至于为什么不能想象这些所属关系不存在,这没有更多的理由,仅仅因为这就是思想存在着的形式。这里已经可以注意到,没有什么理由可以证明X等于"我"。但是,在不能谈论"我"的地方,至少可以谈论作为普遍概念出现的"自我"(ego)。这样就可以把"我思"这种心理学式的概念转换为"自我思"这种本体论的概念。由此便可理解为什么胡塞尔郑重其事地使用"自我思其所思"(ego cogito cogitatum)。

二、本体论存在的完满性

2.1 实在界统一地被给予我们,这便要求一个同一的本体论根据。"自我"恰好满足这种同一性的要求。同时,实在界是对象性地被给予我们,于是,本体论存必须能够使之对象性地被给予,必须能够在不考虑实在界时直接使对象性成为可能。这就要求本体论存在就纯逻辑水平而言是自足的,即完满的。

2.2胡塞尔发现像笛卡儿那样仅仅谈论我思是一个失误。一个空洞无着落的我思实际上不存在,思而无所思是"思"的否定。"思"的存在性正是由"所思"(cogitatum)所呈现的。我思先验地拥有其所思,即意向内在地拥有其所意向。胡塞尔证明"自我思其所思"是全部可能的还原的结果,这是能够满足本体论完满性要求的最基本的结构。

2.3胡塞尔取得这样一个巨大的进展的同时付出了同样巨大的代价,至少有三个关键性的困难:(1)企图把逻辑与心理区分开而又同时在意向的分析寻求逻辑的基础,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悖论。我相信这是把一些不同质的东西当做同质的东西错误地加以还原所致;(2)为了维护自我的最终性,胡塞尔把客观世界看做是主观性的构造,这便导致"主观性的悖论":主体一方面是世界的主体同时又是世界中的客体。于是,构造者必须被构造着,胡塞尔意识到如果主体被看做是心理存在便将导致观念论的或实在的困难,因此他强调主体必须被理解为构造世界的绝对存在。然而,先验主体不得不由心理特性这种经验领域中的性质来加以描述,无疑是在重复上述的悖论;(3)作为普遍概念的自我逻辑上应该允许我的心灵和他人心灵以同样理由被确证,我的心灵似乎是内在地自明的,他人心灵由于是外在的而难以自明。如果他人心灵的绝对性无法先验地被肯定而只能通过经验的类推来显示,这对于自我概念的普遍性将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三、本体论提问的合法性

3.1并非所有关于经验世界的提问都是合法的科学问题,同样,并非所有关于观念世界的提问都可以引向合法的本体论问题。一种游戏如果无法进行则这种游戏实际上不存在,一个问题如果无法被思考,这个问题也就不存在。纯粹的思想至少必须为其自身负责,即必须使之成为可思想的或者说具有思维的可行性。

3.2海德格尔是最值得一谈的反例。海德格尔相信人类思想长期以来走的是不应该走的邪路,主要是因为科学和逻辑的思考方式导致对"存在"的遗忘,而"存在"是最值得追问的问题。不难发现,海德格尔本体化的前提是一组价值判断。不需要任何根据的价值判断仅仅属于纯粹想象中的上帝的权力。我们实际上作出的价值判断都需要某种或者逻辑或者事实所能证明的根据,否则一个价值判断便仅仅与爱好相关而与真理无关,尤其不是作为一种理论的基础。那些可能有助于证明海德格尔的价值判断的思想方法恰恰是海德格尔的价值判断所要判定为一钱不值的东西,这就是海德格尔无法超越的悖论。

3.3 海德格尔对"存在"总是的演绎同样是不合法的。"存在"只能是"在者"或某物之在。海德格尔乐意承认,"存在"其本身是不存在,也就是"无"(否则它就是一个在者)。实际上海德格尔所能接受的"不存在"概念仅仅是非实在意义上的不存在,即不存在等于非实在。而逻辑意义上的"不存在"--这将意味着存在本身在和存在的问题一并在任何可能意义上消失了--是海德格尔决不能接受的。然而,那种非实在的而仅仅在逻辑上的存在无法成为诸在者存在的原因,也就无法成为属于诸在者的存在。也许海德格尔所期望的是另一种特殊意义上的存在,但这种存在将是真的不存在(逻辑上不可能并且不具有时间性),因为在实在的和非实在的领域中已经证明没有这种存在的呈现方式。当然,这种存在也许隐藏着,但是假如没有任何方式将其呈现出来,它便仅仅等值于一种虚构。

存在和在者作为一对概念被考虑,这本来就是思想混乱的产物。存在和在者之所以好像是一组对应的逻辑概念,是因为存在不是一个在者而恰好是在者的否定形式。可以把"在者"等价地改写为"某物,它存在着"(a thing is there)。它的否定式只能是"没有某物,它存在着"(not a thing that is there),或者"某物,它不存在"(a thing that is not there),而决不是"……不存在着"(…is not),"某物"决不能不明不白地消失,尤其不能进一步转换为抽象概念"不存在"(non being)。"不存在"不是一个完整的思想。显然,对"在者"的否定只能得出"非在者"而不是"非存在",只有对"存在"的否定才能得出"非存在"。

四、本体论关系的协调性

4.1本体论命题不能陈述经验性质因而不能科学地证明为真,但并非所有本体论命题都是自明的。当然,本体论至少应该包含一些自明的命题,通过能够传递自明命题真理性的分析方法可以引导出其它可接受的命题。这里产生一个问题,什么是这种分析方法的标志?

如果一种分析方法要求经验证明作为必要条件,本体论命题便几乎都被清除了,这对于本体论是一个过份的要求。本体论的分析方法至少要求(1)命题语法和逻辑推论的正确性;(2)解释和被解释者之间关系的协调性。后者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然而至关重要的要求。这种本体论关系的不协调必然造成一些比较隐蔽而十分严重的错误。

4.2胡塞尔已经把笛卡儿道路上的本体论推到了极限,"自我思其所思"是一个自明的完满本体论原则。它指明了意向性的存在事实。然而,胡塞尔还相信这个原则解释了对世界的构造,从而本体论论原则便是一个无矛盾的一元原则。这里出现了解释与被解释之间关系的不协调性(前面谈及的胡塞尔在理论上的困难与此相关)。自我是一个由认识论结构发展出来的本体论概念,它必须保持其认识论的根本性质,或者说,它是一个本体论化了的认识论主体。作为"自我"而存在的主体其本质是时间性的,于是,它无法容纳一种超时间性的纯粹结构。假如自我在从事对世界的构造,否则自我将不知道怎样去从事构造,因为时间性不能生长出结构性。因此,世界不能由自我来解释,一个具有认识论性质的主体不能被转换成为一个逻辑性的主体,一个意向事实的主体不是一个世界结构的主体。在意向性水平上,本体论无法达到一元原则。

4.3一种结构性的事实只能由另一种结构性的事实来规定。维特根斯坦发现了世界的主体的本体论原则:语言是世界的主体。这个本体论原则是由结构对应关系所证明的。世界的全部结构性事实是由语言的结构性事实所表述的,语言的逻辑空间与世界的逻辑空间的全等并且没有例外。语言与世界享有共同的逻辑形式,语言和逻辑的界限就是世界的界限。而且,语言是世界的唯一表述形式,因为逻辑是唯一的纯粹结构并且只属于语言。世界的全部事实在语言中被表述,这表明了语言的主体性。于是,语言构造了在语言中的世界事实。至此,我们看到,为了保证本体论内在关系的协调性,"自我思其所思"和"语言构造世界"必须被承认为两个平行的原则。但是本体论无论如何也不能在二元论上止步,否则等于承认任何一个本体论原则只是有条件地生效的。丧失了无条件的绝对性必定是不完备的原则。为了重新赢得绝对性,我们便必须在更深的层次上寻找这两个平行原则的一致性。这将是本体论的新课题。

五、自明性之所在

5.1 本体论至少就基本命题而言总是要求自明性,因为绝对性只能由自明性呈现出来。这种要求已经由本体论原则的演变充分显示出来。自明性本身必须显现着,这是一个难题。这里决不意味着自明性需要一种证明(自明性只能是证明的基础),但是自明性必须能够被觉察。我们所关心的就是自明性的"被觉察的方式"。

5.2 自明性一般被定义为(1)是真实的;并且(2)这种真实性无需证明。但是,如果不考虑自明性的被觉察方式,命题(1)和(2)将无法被确定。因此,自明性定义需要命题(3):这种真实性具有无条件的客观可理解性。自明性是无条件的,它不能利用其它真命题因此不是理性判断的结果,相反,它是理性判断的基础。自明性也不是纯粹直观的结果,如果没有一个客观的强制性条件,直观印象便没有必然性和确定性,衡量印象的确定性的东西不是印象自身,否则是一个悖论。既然自明性的被觉察方式不是直观性的,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被觉察方式只能是"亲身性的"(behavioural或lived),也可以说是生活的或实践的。

5.3 从某种程度上说,维特根斯坦意识到了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语言构造世界"仍然是一个开放性的原则,语言的主体性本质是不可说的,但它毕竟显现着(show).这个"显现"是如何可能的?这个问题引向了更深入的本体论层次。从结构性方面看,语言是世界的主体,从存在性方面看,语言存在于生活中,确切地说,它与生活共在(being-with-life)。语言是一种生活形式。在这里,所需阐明的不是语言如何使对象性的世界成为可能,而是语言与生活的"共在性"或者语言作为生活形式的存在性如何可能。"所能显现者"(What can be shown)的自明性是在"所能做的"(what can be done)和"所不能做的"(What cannot be done)的实践划界中被觉察的。于是,语言作为生活形式与语言作为实践活动的一致性自明地显现出来,或者说,被显现的东西和显现的方式终于获得了一致性。这样,语言的主体性本质在其存在性方面也成为自明的了。

六、本体论困难的重新解释

6.1 本体论到底企图说明什么?本体论不想说明每一个事物(everything),只想说明任何事物(anything)的本质。事物与本质之间的关系决不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本体论无法推论出任何一门科学,或者说,本体论命题不是任何经验命题的基础。古典的本体论始终在重复一个错误:它把本体论命题当做是经验世界的最高级的解释。"解释"和"被解释者"是认识的形式,这种形式的根本特点是,为了把发生着的事情转变为"被解释者",即把发生的事情安置在可以理解的各种关系中,我们必须建造一种解释,即给出各种关系。只有当对象不具有某些关系,而我们给出这些关系时,解释才出现,认识才发生。然而,本体论的研究对象恰好不是那些需要被处理的经验质料,不是那些需要用逻辑关系来解释的经验关系,对于本体论来说,世界如其所是地存在着,世界的存在和构成它的存在的逻辑关系 无条件地同一并且直接地被给予,我们无法把世界存在解释成为(as)某种东西,因为无法给予它别的什么关系。在这里解释消失了,一切都直接呈现着,没有任何隐藏着的东西。于是,本体论便归化为一种方法论,一种辨明路途追踪自明性的方法。

6.2 世界是怎样的,这属于认识的问题,世界是这样,或者说,世界如其所是地存在着,这唤起了本体论问题。我们之所以不能解释为什么世界是这样的,是因为我们的生活是一种拥有一个世界的生活,并且我们无法生活在世界之前,即进行一种没有世界的生活,世界与我们的生活共在,这一事实使得与世界无关的思考失去意义。海德格尔的疑问"为什么存在的是世界而不是无"是一种非生产性的思维,这类问题暗示着世界本来可能不存在,但是这一点对于我们的生活恰好是不可能的。假如有上帝,上帝对此总是也只能把它当做一个意志总是来回答而不能给出认识论式的回答,即只能回答"我意愿创造世界,所以……"而不能是"根据这样的理由,所以……"。世界的存在正是没有理由的事实。单纯逻辑上的形式可能性(比如说A和非A)是等价的,但它无法保证内容(比如说一个思想)的可能性。思想的可能性等于所思的存在性或可构造性,如果一个所思不存在或不能被构造,我们根本就无从思考它。为什么世界存在?为什么世界是这样?诸如此类的问题根本没有一个答案,也就是说,这类问题无所意向着。

6.3 世界如其所是这个被给予的事实所唤起的本体论总是应该是:在哪里能够发现世界如其所是的自明性?我们所寻找的便能够看见这个事实的自明性的"场所"。如上所述,胡塞尔和维特根斯坦各自发现了"自我思其所思"和"语言构造世界"这两个原则。这两个原则正是企图提供观看自明性的场所。有趣的是,这两个原则交汇于"意义"上,的确,世界是在意义系统中呈现的。意义是通过意向过程被给予的,而意义被给予的根据却在于语言系统。由于这两个原则互相不能推论出对方,它们的二元化状态只能在更深的层次被消除,它们必须再次交汇于更基本的事实,从另一个角度说,存在着一个最终的基础,它生长出这两个原则。

6.4 这个最终基础是生活,没有纯粹作为时间性的存在,也没有纯粹作为结构性的存在,存在性是时间和结构的一体化,这便是生活的基本性质。实际上只要意识到一切事实首先是存在着的。就必定要走向生活的概念。在这里我们再次看到存在与呈现的一致性,没有被呈现的存在是没有意义的,而只有生活造就了一切事实的呈现。一些哲学家包括马克思和维特根斯坦等都意识到生活是一个基本概念并力图从生活的观点去看世界。

七、生活作为出发点

7.1凡是存在的东西都是历史性的。没有纯粹的存在,没有无内容的时间性,存在只要是存在,便是"如此这般"的存在,这个"如此这般"使得存在的东西显现出来,也就是使得存在的东西的确存在。如此这般地存在便是历史性。

7.2任何一个存在的东西既然是历史性的,它的存在实况便是被历史地造就的,它的本质最终必须历史地被理解。走向本体论新方法的第一步就是对历史性的关注。

7.3 凡是历史性的都是真实的(neal)。历史本身无矛盾,只有观念才能逻辑地制造出矛盾。悖论或矛盾的出现意味着观念与历史的脱节。凡是真实的,历史都给予表明。凡是展现为一个历史过程的必定是一个能行的(effective)过程。历史的真实性是自明的。

7.4 凡是历史性的东西都在生活中显现着。生活之外的东西无法被显现,或者说,谈论生活之外的存在没有意义。因为作为显现过程的我思和作为显现形式的语言以及其它形式都发生于生活之中,或者说它们的存在直接就是生活。可以这样理解:生活是历史性的呈现方式,生活的界限就是存在的意义的界限。

7.5生活的界限自身必须呈现的。然而生活只能内在地显现其界限,也就是说,我们只能在生活中发现生活的界限,于是,怎样去发现生活的界限便等于在哪里发现生活的界限。这个能够发现生活界限的场所就是生活最基本的存在形式,或者说是生活的基底形式。生活的最基本形式就是生活中不可还原的形式。对生活形式的还原将是本体论最有决定性的方法。

7.6 本体论的最终原则将放弃"X和Y具有关系R"(XRy)的形式,因为一个真正彻底的一元化原则所陈述的不是两者之间的一致性,而是某物自身的同一性。结果,关于生活的本体论原则是"生活自身生长着",进一步说,"生活的生长使生活明显化"。生活之外或生活之前的东西是无意义的,而生活的情况即生活的情况将在生活的界之所在即生活基底形式之所在得到最终的说明。本体论的"本源"将由此显现。 

 

 

制作:林航  此页面最后更新日期:200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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