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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Y|]2005.10.29.[时评][05.06]法律尤其不能好歹不分
avia 2005-11-01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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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汀阳 时评 

法律尤其不能好歹不分

 

作者:赵汀阳

 

来源:新京报  200506 

 

 

 

  健康的价值观是正常生活的最后防线,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不应该导致价值观上的不分好歹,否则会导致长期的难以弥补的社会混乱。

 

  律师辩护是个奇妙的制度,它的逻辑结构规定了必须有人去为罪犯进行狡辩,努力为罪犯寻找各种论证和理由。这一制度虽然有利于保证程序公正,但也有个副作用,这就是,它暗中把狡辩的技术水平看做是高于良知的理由,从学理上说,就是“程序公正”可以压倒“实质公正”。有个律师跟我说过,当他为“明摆着的坏人”辩护时,心里总是很难受,而他的专业水平很高,每每辩护成功,因此只好在每次成功之后到佛庙进香。当然我决不是反对辩护制度,无论如何,辩护制度是必要的,问题是,人们还需要有能够保证实质公正的价值制度。

 

  近几天,连着读到几则关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事件报道,想到了许多年来心里的一个疑问。近年来,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比起20年前大有进步,但并不是就没有问题了。至少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如果自卫时的反击力度超过了“必需”,就会被认为是防卫过当;另一个问题是,如果罪犯停止了侵犯行为,就不能攻击罪犯,否则是防卫过当。这两条原则不仅模糊,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不分好歹。

 

  在第一种情况中,可以想象,一个人在反击罪犯的暴力侵犯时,出手刻不容缓,生死轻重皆不知,根本不可能有富裕脑子和时间去“计算”什么是“必需的”。显然不能要求百姓都去练成小说中纯属虚构的豪杰身手,比如练成“凌空点穴”绝技,好有余暇以爱护人权的方式把罪犯轻轻拿下。不对等就是不公正,这是公正的一条公理。

 

  罪犯可以不顾死活地出手,不知道为什么受侵犯的人民就不能,如果要求受侵犯的公民以“小心玻璃,轻拿轻放”的方式去与肆无忌惮的罪犯做斗争,这无疑是鼓励人民英勇就义。如果一种法律规定的是人民应该“让着”罪犯的不对等游戏,这个法律自身的合法性恐怕就有些问题。有这样一个实例:一个保安在抓两个小偷时,一拳把其中一个小偷打倒在地,碰巧地面不平,小偷头部撞上突出物死了,结果保安被判防卫过当,处3年徒刑,还要赔钱。更奇怪的是一个反抗家庭暴力案件,有个忍受多年毒打的遍体鳞伤的妇女,终于在丈夫用刀和自来水管侵犯她母子二人时,反击打死了丈夫,结果被判5年徒刑。

 

  第二种情况同样令人不解。罪犯停止了侵犯行为,往往是因为犯罪目的已经达到,比如说人也砍了,东西也抢了,自然就该歇了。如果说这时候受害人不可以继续使用正义的暴力制服罪犯或者夺回财产,否则就同样算是犯罪,这样的原则难免导致人们心智混乱。想象这样的情况:罪犯砍了你一刀,抢了东西,然后退到10米开外深情地跟你说再见,你会怎么想,如果你要获得正当反击的机会,就不得不耐心等待罪犯过来再砍你,等待那个“正在实施侵犯”的现在进行时。有过这样多个事例:司机驾车追多名持刀罪犯,不慎撞死一个罪犯,其中还有的是罪犯自己不小心被撞死的情况。这样的案件往往还引起争论,有不少人认为司机是错的,没有重视罪犯的人权。如果价值观和正义观可以是混乱和自相矛盾的,那么一定会被解构甚至崩溃。

 

  把一些自卫行为说成防卫过当的一个常见理由是人权特别是生命权,但是我们有理由担心人权观念被错误理解并且被滥用。如果说有必要保护罪犯的人权,那么,当然更需要保护好人的人权,就是说,在这两者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好人的人权显然有优先权,否则就是不分好歹。更严格地说,当罪犯平白无故侵犯公民的人权,公民的人权就具有绝对无条件的优先地位,而罪犯的人权则只有相对次要的地位。

 

  健康的价值观是正常生活的最后防线,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不应该导致价值观上的不分好歹,否则会导致长期的难以弥补的社会混乱。

 

  我多次忍不住提到德沃金的一个真知灼见:法律的正当性在于它有着正确的元定理,例如“法律必须使得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得利”。这样的元定理还有许多,在我看来还可以有“法律必须尽量公平,如果在特定情况下不得不做出不公平的选择,那么必须使法律相对地有利于好人而不是有利于坏人”。

 

 

 

此页面最后更新日期:200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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