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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义”:孔子《论语》中的实践智慧(示例)
avia 2008-04-12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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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中文标题: :孔子《论语》中的实践智慧

英文标题: Yi: Practical Wisdom in Confucius’s Analects

 

作者:Jiyuan Yu

译者:林航

 

最初载于: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jy ( JCP, Blackwell, sept, 2006)

重新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yi)是《论语》中的一个关键概念。鉴于其与的词源学联系,我将之英译为“”。它在孔子伦理学中的重要性可从下面两个说法而得见:

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第二十三)

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里仁》,第十)

成为一个君子是孔子伦理学的目标所在,而这两处说法表明了,在理想品格的塑造中有着怎样的重要性。对孔子思想的适宜领会,要求我们恰当地理解这一概念。

同样是一个困难的概念。该术语在《论语》(Analects)里出现了24处,可却没有得到任何说明,更不用说定义了。关于孔子的这一概念,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甚至是对立的理解。被讨论的主要问题包括,“一个行为品质还是一个行为主体的品质,之间的关系,之间的关系,实践推理的过程,以及与其它德性之间的关系。

我在本文中致力于阐述这一概念,以使之能够言之成理,并提供一种关于“义”的系统化观点。我认为,是孔子的德性观念的理性方面,并且,它在许多方面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practical wisdomphronesis)概念相对应。因此,在下面的论述中,我将把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理论用作一面彼此映射的镜子。

 

 

1.:一种行为的品质还是行为主体的品质?


   
究竟是个道德标准抑或是种理智能力,对此向来存在着争论。按照一种解释,只是伦理行为的一种品质。这也正是为何这一术语被英译为righteousness(正当)”、“what is moral(道德的)”、“morality(道德)”、“altruism(利他主义)等的原因所在。刘殿爵(Lau D.C.)明确声称:“‘义’基本上是一个行动的特征,它在主体那里的运用是派生性的…行动的正当性依赖于它们与环境具道德适切性,而与行为主体的品质或动机无关。”[1]

然而,按照另外一种解释,是一个行为者对于判断和选择的理智能力,且是让适于一个人的生命境遇的能力。在成中英(Cheng Chung-ying)的理解那儿,“一个‘义’者因此必定是个能在特殊境遇下做出适当伦理判断的、具有创造性洞见的人。”[2]按照杜维明,“‘义’被明确地定义为合适或适当,它在普遍人性原则、与原则在其中具体展现的特殊情况之间斡旋”。[3]对于郝大维和安乐哲,儒家的传统注解中一个最严重的问题,就在于过高强调了“礼”的地位,并忽视了“义”的创造性和革新性地位。“从儒家思想的源头起,‘义’的有争议的地位都会产生对儒家思想的狭隘和保守解读”。[4]为了纠正这一问题,郝大维和安乐哲坚持认为“义”涉及到一个“自我实现过程”或“个人动态形成过程”。“‘义’在其最根本的层面将审美、道德和理性意义引入社会的个人行为中。”[5]

这两种相反的观点都有其文本方面的证据。对于第一种立场而言,《论语》一书里有着多处“指涉于正确行为的标准的说法,尤其是与利益或物质领域的得益相反的事物。[6]对于第二种立场而言,《论语》也清晰表明了,“是一个行为者的条件(《论语·卫灵公》,第十八)。不仅如此,《中庸》(The Doctrine of the Mean,第20)明确地把定义为

能够协调这两种对立的文本证据的解释,在于把“义”视为两个方面。这个术语既可以被理解为“适宜去做的”,也可以被理解为“选择和实施适当之物的理智品格”。在前一种含义那里,“义”是一种伦理行为的品质(让我们称之为外在之’”)。在后一种含义那里,它是行为者的理智品格(让我们称之为内在之’”)。这两个方面紧密相关,而且是互不可分的。正是由于行为者具有一种的理智能力,他才能得以在行动中达致于

显然,就在离孔子不久的时代里,“义”的位置在于内还是在于外就已经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这在孟子那里尤其显著。“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第十一节)。然而,孟子明确说过,“义”既是一个行为的品质,也是一个德性主体的理性的方面。在《孟子》一书的许多段落中,“义”掌管着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孟子》,滕文公上第四节;尽心下第二十四节),一个人与父母兄长的关系,以及一个人与长者的关系(《孟子》,梁惠王上第三节、梁惠王上第七节、滕文公上第四节、离娄上第二十七节、告子上第五节、尽心上第十五节、尽心上第二十四节)。这里,“义”意味着一个行动的品质,因此是“外在的‘义’”。然而,告子基于年长者的年龄是年轻人在长者面前要恭敬的原因,而宣称“仁”内“义”外(《孟子·告子上》,第四到六节;同参“公孙丑上”,第二节)的理由时,孟子反驳了这一立场。“告子未尝知义,以其外之也”(《孟子·公孙丑上》,第二节)。“义”不能像“白”那样是一种中立性的品质,因为我们不会像尊重年老者那样尊重一匹老马。相反,它是一种对年老者怀有敬意的德性。“义”是四种主要德性之一,它从羞恶感发端成长而来。羞耻预设了一种做错事的意识,促使主体去控制自然欲望和负面感情,并抑制他做那些不应做的事情。羞耻发自一种个人对于他的行为低于公众标准或其自己的伦理理想的评估或判断。这就是为什么孟子声称“义”使人不会低贱地接受食物(告子上,第十节)或取诸民之不义(万章下,第四节)的原因。显然,基于羞耻的牵涉到更为私人化的思虑与选择,它是内在之



[1]  刘殿爵,《论语》,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4,导论第xxiii

[2]  成中英,“论作为一种儒家道德中具体应用的普遍原则的‘义’”,《东西方哲学》,(22)1972,第272页。

[3]  杜维明,《中心性与公共性》,阿尔巴尼:纽约州立大学阿尔巴尼分校出版社,1989,第52页。

[4]  郝大维和安乐哲,《通过孔子而思》,阿尔巴尼:纽约州立大学阿尔巴尼分校出版社,1987,第90页。

[5]  同上,第95页。

[6] 《论语》,学而第,为政第二十四,公冶长第十六,述而第三,颜渊第十,颜渊第二十,子路第四,卫灵公第十六,季氏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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