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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道德问题》麦克·史密斯著,林航译,示例(5)
avia 2008-04-05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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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道德问题》,麦克·史密斯著,林航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The Moral Problem, by Michael Smith/ LinHang, Blackwell / Zhejiang University Press, 2008

 

第5章 第1 从动机性理由到规范性理由

   

休谟理论主张动机性理由是由欲望以及手段-目的信念构成的。我已经论证了,我们具有良好的理由去接受这一主张。然而,一种动机性理由的理论不是一种心理理论的全部,因为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除了动机性理由之外,也存在着规范性理由。一种心理理论因此也需要告诉我们关于那些表达理性或理由的规范的规范性理由;需要告诉我们它是什么,以及我们做什么是不理性的。

当然,休谟自己的观点是,我们的信念能够以真或假的方式得以评价、并能被视为是理性的或非理性的,而我们的欲望——它根本不能以真或假的方式进行评价——完全超出理性的批判之外,至少在它们并非自身基于任何错误的信念的条件之下(本书第一章;Smith 1988b)。则休谟的规范性理由的独特观点也就在于,对于一个行为者而言的理性的事情,就完全是去做那些能最大化地满足她的欲望的事情,而不论那些欲望的内容。对于一个行为者来说,去做的理性的事情因此与她最想要去做的事情有关。这是所谓的理性的“最大化”观念(Gauthier 1975)。很自然地提出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应该也接受此种版本的休谟的规范性理由理论。

尽管我们之前曾经有过对于休谟的动机性理由理论的捍卫,然而我本人的观点是,我们不应该接受一种休谟的规范性理由的理论。相反,我们应该接受一种根本性的休谟理论。我在当前这一章的任务是去表明为什么、以及阐述我所偏爱的一种反休谟的规范性理由理论的版本。然而,这样的规范性理由理论是具有争议性的,并且其之所以受到争议有着很好的理由。在我看来,这一争议部分地在于一个迄今尚未被人承认的关于行为解释的困惑。我将以展示这个困惑开始。

 

2 意向性的与思虑性的

 

现如今,我们能够大体上解释从两个相当不同的角度来解释意向性行为:意向性的(intentional)和思虑性的(deliberative)( Pettit and Smith 1990; Pettit 1993: 20-4)。虽然一眼看上去这似乎不成问题,但是对之的反思将给我们带来一个困惑。让我从两个角度分别来加以解释。

从意向性的角度,我们通过把一个意向性行为适应于一种目的论的型式来解释该意向性行为,以及也许把它适于因果性的解释:换言之,我们通过引证产生行为的心理状态的复杂性,来解释该意向性行为。考虑我正在键入的这些字。当我们引证我对于写一本书的欲望,以及我的自己能通过键入这些字来做到它的想法时,我们是在从意向性的角度解释这一行为,因为这对于是我键入这些字的目的性、以及也许是因果性的欲望/信念这对概念的解释。在用我们在两种类型的理由之间的区分的方式时,我们通过引证我们的动机性理由来进行解释。

相反,从思虑性的角度,我们通过一种理性思虑的——既可能已经有过思虑、也可能将会做出思虑——型式来解释一个意向性行为。再次考虑我正在键入这些字的例子。在决定是否键入这些字的时候,我反思于一些特定事实:写一本书是可欲求的,以及我能通过键入这些字来做到这一点。它们是我在做这些行为之前,所实际考虑的决定去做什么的考虑。用我们在两类理由之间的区别的话说,这些考虑构成了对于我做什么的规范性理由,至少是那些对我而言显见的理由。当然,假设我们在每一次行动时都有意识地经历了这样的一种推理过程,这将会是错误的,但是,就算我们没有在每一次行动时都有意识地经历它们,我们还是常常能够重建推理的型式,它们能够被用来阐释我们决定我们曾做过的事。在这个例子里,事后的辩护以建构一种“仿佛发生过的”故事为型式,这个故事与真实情况或多或少是接近的。

则一眼看上去,在意向性与思虑性之间的区分似乎涉及到一个种类上的差异。因为,从意向性的角度,我们感兴趣的是行为者的哪种心理状态解释了她的行为,而从思虑性的角度,我们感兴趣的是,从行为者的观点来说,哪种论点可以辩护她的行为。就其本身而论,人们可能会认为,在解释这一层面上并不存在什么冲突。然而如果更为仔细地考察,我们就会发现,两种角色都使我们进入解释性的主张,且它们因此潜在性地彼此相互冲突。

为了了解为什么思虑性的角度实际上是一种关于解释的角度,只需要注意到,如果说思虑性角度不是一种解释的角度的话,则这也就等于是在假定,在基于理性思虑基础上的我们决定去做的、以及我们确实去做的这二者之间的联系,完全只是条件性的及偶然性的。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当我们处于思虑之中,并决定什么是我们具有一个理性的辩护去做的时候,这一事实有时候与我们确实去做的有着一些差别。但如果思虑——就算只是有时候——不仅在内容方面,而且在论争的问题方面也是实践性的,则我们就必须假设,我们对于那些在我们的思虑之内的论点的态度,也能算作一种对于我们去做什么的解释。而现在,冲突的潜在性被引发出来了。

再一次考虑我们的写作的例子。如果我认为我写一本书是可欲求的——或类似地,如果我认为我具有那样去做的规范性理由——并且我认为,我能够通过键入这些字来写一本书,那么,我们就能够用这样的方式来复述我的态度:我评价(value)对于一本书的写作,并相信(believe)我能通过键入这些字来写一本书。则我们可能会说,在思虑性的解释里,成问题的态度是评价指向(valuing)和相信指向(believing)。但现在我们必须发问,这一用评价指向和相信指向的方式做出的思虑性的解释,与用欲望指向和相信指向的方式做出的对同一个行为的意向性的解释有着怎样的关系。成问题的态度是评价指向。什么是评价指向?且具有与欲望指向有着怎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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