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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道德问题》麦克·史密斯著,林航译,示例(4)
avia 2008-04-05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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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道德问题》,麦克·史密斯著,林航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The Moral Problem, by Michael Smith/ LinHang, Blackwell / Zhejiang University Press, 2008

 

 

第4章 第5 欲望与现象学

 

什么是一个欲望?

按照休谟,欲望是激情(passions)的一种,而激情反过来是某种特定的情感(feeling)。休谟似乎认为,情况会是如此,不只是在激情是知觉(Perception)的一种、而直觉是一类情感的通常意义上(1888: 190)。相反,他提议,当我们欲望某个事物时,“我们感受到一种…厌恶或者癖好的感情”(1888: 414)。他的观点因此似乎是,我们“直接意识到”我们具有的欲望的出现;那些欲望自身是现象性地显著的(Stroud 1977: 163)

休谟的意见并非完全误入歧途。毕竟,存在着作为现象论的欲望的这样一种事物,如用休谟自己的例子来说,“当我愤怒时,我乃是被激情所占据”(1888: 416)。也就是说,我们我们可能同意于休谟,即有时,当我们具有一个欲望时,我就具有某些心理性的情感,类似于身体的感觉(sensation)。这可能表明了一种阐释休谟的观点的方式。因为,如果我们把他的这个意见继续下去,即所有的欲望都是通过它们让我们感受到的方式被知道的,则在试图解释为什么情况会是如此的时候,我们就可能被引向了把欲望等同于这些心理性的情感。而这可能反过来引导我们,去赞同我将称之为欲望的“强现象论观念”(strong phenomenological conception):它是这样的观点,如同感觉一样,欲望只是、且本质上是具有一种特定现象性内容的状态(phenomenological content)

也许并不令人吃惊的是,我认为欲望的强现象论观念应该遭到拒绝。因为在我看来,并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能与一种可行的欲望的认识论(epistemology of desire)结合起来的方式。

现在,人们可能认为这一反驳甚至完全无法取得进展。欲望的强现象论观念使欲望的认识论变得不成问题,这可能被说成是由于欲望的认识论观念变得像是感觉的认识论。正如认为一个主体当且仅当她相信她在痛苦中时,她才是在痛苦中——因为,我认为一个主体处于一个带有特定现象性内容的状态中,当且仅当她相信她自己处于一个带有那种内容的状态中——所以,如果我们把欲望以感觉为模型去对之加以思考,认为“一个主体当且仅当她相信她欲求去做某件事时,她才欲求去做那件事”也就是合理的了。

这种思路的错误到底是什么?它的错误之处有二。首先、也是最直接的是,“当且仅当主体相信他们欲求去做某件事时,他们才欲求去做那件事”的原则完全是错误的。我将以反例来进行论证。

假设在每天的上班路上,约翰在某个报亭购买一份报纸。然而,他不再那么做,且不为了什么明显的好的理由。他现在从在他上班路线上的另一家报亭买报纸,而两家报亭所出售的报纸不存在价格或条件方面的差别。在约翰现在购买报纸的报亭的后面有一些镜子,它们摆放得使任何在那儿购买报纸的人都忍不住看自己一眼。然而,让我们假设,如果约翰被建议道,他在那个报亭购买报纸的理由是他想要看他自己的镜中反映,他将会激烈否认这一点。并且,对约翰而言,在那么否认的时候他似乎没有隐瞒任何事情。然而让我们最后假设,如果那些镜子从那个报亭被挪走了,他对那个报亭的偏爱就将会不复存在。

如果所有的情况是这样的话,做出如下的假定,即,约翰事实上欲求在他能够看到他自己的镜中反映的报亭那儿购买报纸,或者也许,他有着一种自恋倾向、并在能使他在上班路上纵情这种自恋倾向的报亭购买他的报纸,这样的假定难道没有道理吗?并且,做出如下的假定,即鉴于他的——从他自己的角度出发的——诚挚的否认,他不相信情况会是这样的,这不也是合理的吗?如果这能够被人们所同意,那么我们就有理由完全拒绝那条原则:也就是说,我们有理由否认,如果一个主体欲求去做某件事,那么她相信她欲求去做那件事。[i]

考虑另一个例子。假设约翰承认了他的基本欲望之一是去成为一位伟大的音乐家。然而,他的母亲总是灌输给他音乐的价值。她是对于他儿子的音乐家生涯有着巨大期望的狂热者,她的希望如此之大,以至于如果约翰离一位完美的音乐家只缺一点,她也会感到极度失望,更别提他会完全放弃音乐了。不仅如此,约翰也承认,他有着一个非常大的不让她失望的欲望,虽然如果被发问的时候,他将否认这可以解释他对于音乐之完美的追求的努力。然而,现在假设约翰的母亲死去了,且在她死后,他发现他在音乐领域的所有兴趣都消失殆尽了。他放弃了其作为一位音乐家的生涯,并从事于某些其它的相当不同的职业。在这些条件下,做出如下的假定,即,约翰恰恰在关于什么是他源始性地希望去做的方面是错误的,并且,尽管他相信在音乐里达到卓越是他的基本欲望是个事实,但它其实并不是个事实,这难道不是合理的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则我们就有理由相信这条原则完全是错误的:也就是说,我们有理由否认,一个主体相信她具有去做某件事的理由,那么她欲求去做那件事。

如果这可以被人们同意的话,则任何使得“一个主体当且仅当她相信她欲求去做某件事时,她才欲求去做那件事”可以成立的欲望的观念,就都是一种需要被拒绝的观念。它因为一个简单的理由而被拒绝,即它所提供的认识论是无法言之成理的。因此,如果现象论观念使得这样一个原则得以成立,它也就应被拒绝。并且,这反过来给了我们下述宝贵教益。这是对于任何欲望的观念的合理约束,这种观念所认为的欲望的认识论允许主体关于他们所具有的欲望方面犯错

我在本节开始本分曾说过,存在两种对于欲望的强现象论观念的反驳路线。第二条反驳路线甚至比第一条还要有力。让我们假设,我们同意欲望与感觉在它们都本质上具有现象性内容这个方面是相像的。就算如此,人们还是会同意,在欲望因为还具有命题性内容(propositional content)方面,它们与感觉是有所不同的(Platts 1981: 74-7)。不像感觉的归属,欲望的归属可能以“A欲望那个p”的形式给出,其中“p”是一个命题句。因此,A的去做某件事的欲望可能归为“A欲求她做那件事”的形式,而A的痛苦不能以“A痛苦那个p”的形式归咎于A

声称欲望的认识论相似于感觉的认识论因此是含意模糊的。诚然,如果欲望本质上是现象性的状态,则一个欲望的现象性内容的认识论就可能基于感觉的认识论。但欲望的命题性内容的认识论又怎样?后者根本不能基于感觉的认识论,因为感觉不具有命题性内容。

情况因此是,我们具有一个甚至更为强有力的理由去拒绝欲望的强现象论观念。因为按照欲望的强现象论观念,在欲望与感觉之间不存在差别。二者都是一种完全地、本质上具有现象性内容的状态。欲望的强现象论观念因此根本无法解释欲望具有命题性内容这一事实。毫无疑问,它无法为欲望的命题性内容提供一种言之成理的认识论。

我怀疑,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某些人将会认为欲望的强现象论观念从始至终都其实是个稻草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们牢牢地反驳了欲望的强现象论观念的情况下,我们现在处于这样的立场上,即可以去反对所有版本的欲望的强现象论观念,即便是它的更可行的较弱观念版本——按照这种观念,欲望与感觉在它们都本质性地具有现象性内容这方面是相似的,但欲望在其也具有命题性内容方面又与感觉有所区别。因为,我们现在这么去评说所有这样的观念。它们不以任何方式增进我们对“一个作为具有命题性内容的欲望是什么”的理解,因为它们不能解释欲望怎么会具有命题性内容。欲望的强现象论观念因此未能以任何方式解释欲望的命题性内容的认识论。并且,它们因此要求某些独立的以及可自我成立的观点,即关于什么是一个可以解释欲望如何具有命题性内容的欲望,以及关于为何我们具有对于我们所欲求之物的错误知识的观点。

欲望的较弱现象论观念立即引发的问题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应该相信任何一种这样的观念是真的。唯一可行的答案是,一种现象论观念对于欲望的现象论而言是单独为真的。然而这个答案是否言之成理?我们真的相信欲望是本质上具有现象性品质的状态吗?也就是说,我们是否相信,如果在某一时刻,没什么是像具有一个欲望那样的,则在那个时刻,我们也就不具有欲望?

我认为平心而论,至少就常识见解所认为的那样——且我们还能设想出什么其它的对于常识心理学状态的哲学观念?——我们显然不具有那样的信念。例如,考虑我们通常应该把什么看作一个长期的欲望:比如说,一个父亲的他的孩子发展得好的欲望。一个父亲实际上可能不时地感受到刺痛,如在那些反思它们的脆弱性的时候。但那些场合不是常态。而我们通常肯定不会认为,当他有着那样的感受时,在那些时期他就失去了这一欲望。或者考虑某些更世俗化的例子,如我们通常会说的我欲求穿过马路,或者那些我欲求写出某些东西并因此把它们写出来等例子。如同斯特劳指出的那样,在那些例子里“很难相信我克服了感情…我肯定没有意识到任何推动我去行动的感情或激情”;相反,“它们似乎是非常冷酷、冷静类型的行动”(Stroud 1977: 163)。然而,它将十分有悖于我们常识见解地得出结论认为,只是由于我没有反思在那些例子里出现的欲望,所以我不正确地把欲望归咎于自己——即我穿越了马路和写下了东西而我甚至不想去那么做!

当然,如果我们认为不存在对于一个欲望而言,在它没有被感受到的情况下也就无物存在,则我们可能——在我们的哲学理论家的角色下——感到我们自己被迫得出结论,认为某一些我们常识欲望的归属是错误的,并由此感到我们为了一种现象论观念而被迫扭转自己的常识见解。但鉴于我们已经看到了,这样一种观念无法以任何方式提供对于一种作为具有命题性内容的状态的观点,所以,我们应该不会在我们的哲学理论家的角色下感受到这样的压力。相反,我们应该承认,在一种欲望没有被感受到的情况下这种欲望也可以被持有。

这是重要的。因为许多反休谟论者似乎使用着一种欲望的现象论观念,并还使用着这样的事实,即不论是否具有一种反休谟理论的动机,我们都不反思那些出现的欲望。例如,考虑马克·普拉特的如下论证:

 

关键的前提…是这样的主张,即任何对于行为的一种理由的具体说明,如果它将成为对于行为的潜在行为者的一个理由的话,必须涉及到行为者的欲望。第一眼看上去这一前提是错误的,它似乎是道德生活的一个令人烦恼的特征。在道德生活里,我们做出许多我们显然并不欲求做出的意向性行为。一个更好的对这样的例子的描述显得应该是,由于我们认为它们是可欲求的,我们才去做它们。大部分道德生活的困难随即以一个明显事实——即欲望某种事物和把某种事物看作是可欲求的,都既是明晰的且是独立的——的结果出现。当然,这个问题的为真性,可以通过简单地声称,当因为我们认为某种事物是可欲求的而行为的时候,我们确实欲求它。但这既可能是现象性错误的——在我们的内在生命里没有任何事物与被处置的欲望相对应,也可能是十足无意义的,给出内容和动机都不能作为对于欲望的处置。把欲望处理为一个精神大杂烩只会带来混乱(和烦恼)(1979: 256)

 

因此,按照普拉特,休谟论者可能认为,当我们在相信某种事物的可欲求的时候去行动,我们就确实欲求它,但如果他确实欲求的话,他就陷入了两难的困境之中。不过,考虑一下普拉特的两难困境的各方面。

如果对于为什么所有理论家都应该接受一种欲望的现象论观念而言,并不存在什么理由——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那么,它很难成为对于休谟理论的一个反驳,即我们无法反思休谟告诉我们所具有的每一个和所有出现的欲望。因此,我们不应该把现象性错误的第一种困境方面强加于休谟论之上。普拉特可能会同意这点。但是,他将会说,这只会迫使休谟论陷入他的两难困境的第二个方面。

此处,普拉特声称,如果我们不接受一种欲望的现象论观念,则一种欲望就将是“十足无意义的”或没有“内容”的。但是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鉴于欲望是具有命题性内容的假定——一个必须被甚至那些赞同一种现象论观念的人所接受的假定,我们能为这样一种状态的概念提供内容的唯一方式、且因此处置一个欲望的方式,恰是经由某种独立并且自我成立的非现象论观念。所以,与非现象论观念造成了欲望的“十足无意义”的归属远远不同的是,非现象论观念单独地可能制造具有命题性内容的欲望的归属。

实际上,就算是约翰·麦克道威尔——他自己拒绝一种现象论的观念,当进行反对于他的论证时,也偷偷地把这样一种观念归于休谟论。[ii]这出现在麦克道威尔对他自己观点的辩护那里,即,德性行为者可能被她当发现自己处于那样情况的观念——按照麦克道威尔,可以恰当地认为是一种认知性状态的事物——所促动。他正确地假定休谟论者将会回应道,如果具有这样一种观念的某个人实际上是被动机促使着,则把这样一种观念给她必定会同时给使她具有一种特定的欲望。但是他随即把这理解为这样的意见

 

“像这样去看待”确实是一种去感受一种欲望的隐秘诱惑——它相当超出一个人对于事实的看法,这种欲望将与一个人的信念一道地,让行为以适宜的方式做出。(1978:22)

 

而且,他正确地拒绝了这一意见。但如果休谟论者并不接受一种欲望的现象论观念的话,为什么他要在他的回应里提出那样的理解呢?需要肯定的是,使某人具有对于事实的某种特定看法将导致她以某种特定方式去行动,这可能不牵涉到使她去感受一种欲望,但却仍可能牵涉到使她去具有一种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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