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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道德问题》麦克·史密斯著,林航译,示例(3)
avia 2008-04-05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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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道德问题》,麦克·史密斯著,林航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The Moral Problem, by Michael Smith/ LinHang, Blackwell / Zhejiang University Press, 2008

 

3 1 内在主义对外在主义

 

 

假设我们争论于赞成和反对去救济饥荒,而我被说服了,即我应该进行救济。然而,当到了交出我的钱的时候,我说不过等会!我知道我应该救济饥荒。但我没有被说服的是我有什么理由去那么做!所以我没有去做。

我先前曾经表明,这样一种突发情况会引起严重的困惑。在说服了我,让我确信应该去救济饥荒后,你似乎已经做了你需要说服我——即对我而言有一个留有去那么做——的所有事情。而且,在说服了我,让我确信应该去救济饥荒后——在没有意志薄弱所累或是其它此类心理缺陷的情况下——你似乎已经做了你需要使我产生动机的所有事情。困惑将因此很自然地产生,因为在说服了我应该捐献之后,你确实会期待我交出我的金钱。使我相信似乎也意味着使我产生动机——至少在没有意志薄弱其它类似情况所累的状况下。

道德判断具有一种实践后果的观点基本上被视为内在主义(internalism , Falk 1948; Frankena 1958; Davidson 1970; Williams 1980; Railton 1986; Korsgaard 1986; Brink 1986; Wallace 1990; Darwall, Gibbard, Railton 1992)。然而不幸的是,内在主义是个哲学文献中的模糊标签,它被用于指涉几种相当不同的主张,有些关于道德事实或道德判断,另一些有关理性或动机促动(如同布林克和华莱士都注意到的)。让我以对这些相当不同的主张的阐述开始。

    有时候,内在主义背后含有的观点是,在道德判断与意志之间存在着下述概念性联系(Nagel 1970; McDowell 1978, 1979, 1985; Platts 1979,1981)

 

如果一个行为者把她在环境C之中去做某件事判断为是正确的,则她就有在C中去做那件事的动机。

 

换而言之,道德判断绝对会随之带来动机。这是一个很强烈的主张。它要求我们否认——例如——意志薄弱所累或其它类似情况将可能会战胜一个行为者的道德动机,而同时又让她对其道德理性的评估纹丝不动。我认为,也正是因为这个理由,它才是一个显然是无法令人接受的主张。但我这里不再就此多说什么;相反,我将把对这种版本的内在主义的讨论,留待下一章当它以一种反休谟动机理论的类型为面目出现时再做讨论。

那么,内在主义背后隐含的更可行的观点是,虽然在道德判断与意志之间存在着概念性联系,但这样的联系是像下面这种可取消性的(Blackburn 1984: 187-9, forthcoming; Johnston 1989; Pettit and Smith 1993)

 

如果一个行为者把她在环境C之中去做某件事判断为是正确的,则要么她有在C中去做那件事的动机,要么她是实践性非理性的。

 

换而言之,如果没有意志薄弱所累或其它类似的实践非理性形式的话,判断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去行为的行为者就被动机促使、且必然在动机上被促动。我随后还将会继续更多地说一下这种观点。

另外,有时内在主义背后的要求并不是——或至少不是首要地——在道德判断与意志之间存在着某种类型的概念性联系,而是认为,道德判断——道德事实——与我们的行为理由之间存在的是下述的概念性联系(Nagel 1970; Korsgaard 1986)

 

如果在环境C之中去做某件事对于一些行为者是正确的,则存在一个对于那些在环境C之中做那件事的行为者们的理由。

 

换而言之,道德事实是一些关于我们的行为理由的事实;它们就其本身来说,只是合理性或理性的要求。

最后这种内在主义的主张可能为前一种主张提供了一种解释,因为它很可能使前一种主张得以合理化。对此的证明将在本书之后部分再做更详细阐释(第五章),但这里可以简单地把该观点说明如下。一个通常见解是,一个行为者有一个理由去以某种方式行事,只有在她被动机促使着以那种方式行事,如果她是理性的话(Korsgaard 1986)。而且,这种通常见解的一个结果是,一个行为者判断她具有以某种方式进行行为的理由——她会在若她是理性的情况下判断认为她会被促动着去行为——如果她没有按照其判断被促动着去行为,她就是实践性非理性的。因为,如果她没有按照其判断被促动着去行为的话,那么,她就其自身而言也就不是理性的(Smith 1992)。但如果这是正确的,则很明显,第三种形式的内在主义使第二种的成为可能。因为按照第三种的形式,以某种方式去行为是正确的这一判断,与存在一个以那种方式去行为的理由的判断完全等同。

然而,反过来就不是这样。第二种内在主义的主张并没有使第三种的得以成立。例如,表达主义者们同意,把以某种方式去行为判断为是正确的某个人,或者是按照动机所促动的,要么是某种方式而言实践性非理性的,但表达主义者否认道德要求是一些道德的或理性的要求。他们因此接受第二种内在主义主张,因为他们认为一个道德判断是对偏好的表达,或可能是对具有一种偏好的表达;可他们拒绝第三种形式的内在主义,因他们认为完全理性的行为者有可能在他们所具有的偏好上是差异性的,或倾向于具有偏好差异。

让我为第二种和第三种的内在主义主张赋上名字。我将称第二种——它甚至可能被那些拒绝第三种内在主义主张的人所接受——道德判断的实践性要求(the practicality requirement on moral judgement)。并且,因为明显的一些理由,我将称第三种内在主义的主张为理性主义(rationalism)。这两种内在主义的形式使我们可以去区分那些相应的外在主义(externalism)形式。

一种形式的外在主义接近于对理性主义的否认。这种类型的外在主义与实践性要求是一致的。表达主义者在这一意义上就典型地既是外在主义者,也是内在主义者(Ayer 1936; Hare 1952; Blackburn 1984)。鉴于他们是反理性主义者,表达主义者因此是外在主义者,而他们也是内在主义者,因为他们接受道德判断的实践性要求。然而,另一种类型的外在主义,即强烈形式的外在主义,接近于对实践性要求的一种否认。由于理性主义使实践性要求得以可能,这种形式的外在主义因此也排斥理性主义。在这种强意义上,与表达主义者相反,许多认为道德判断的目的在于描述性的人因此是外在主义者(Foot 1972; Sturgeon 1985; Railton 1986; Brink 1986, 1989)

我在这一章里任务,在于通过反对两种最近出现的外在主义的质疑,而同时捍卫这些形式的内在主义——既包括理性主义,也包括实践性要求。第一种外在主义质疑来自于戴维·布林克(David Brink, 1986)。布林克的质疑主要针对较弱的内在主义主张,也就是说,针对的是实践性要求。第二种质疑来自于菲莉帕·福特(Philippa Foot, 1972)。她的质疑主要针对较强的内在主义主张,亦即针对理性主义。

接下来,我将以对于理性主义类型的澄清开始,它是我们所认可的较强的内在主义主张。我将继而依次考虑布林克和福特的质疑。事实上,布林克和福特都接受了较强形式的外在主义,该形式既排斥理性主义,也排斥实践性要求。然而,如同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不管是成为哪种类型的外在主义者,都会卷入远比布林克或福特所意识到的更多的矛盾、以及与直观认识相反的麻烦中。

 

 

3 2 作为一种概念性主张的理性主义对作为实质性主张的理性主义

 

约翰·麦基(John Mackie)作出了一个理性主义者可能做出的两种相当不同主张之间的一个区分(1977:27-30)。在我看来,正是麦基对他的这个区分的考虑,使他得以论证其“错误论”:这种观点认为,所有的道德思想和谈论都带有一种预设的差错;都预设了世界上存在着客观的规定性(prescriptive)特征(Smith 1993a)

我们最好是通过一个类比的方式来介绍这一区分。假设我们对于到底存不存在巫婆感兴趣。我们怎么样才能回答我们的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必须问一个概念性问题。我们具有的巫婆的概念是什么?让我们假定我们如下地回答这个概念性问题。我们的巫婆的概念,是那些利用他或她的与一个超自然中介的关系,以使一些事情在自然世界里发生的人。那么其次,我们必须问一个实质性问题。也就是说,既然已经确定了我们的巫婆的概念,我们必须提问的是,在世界中是否存在可以让我们的巫婆的概念可以变为实例的某种事物。如果我们不认为对于任何人而言存在着任何与超自然中介的关系,则我们就将对这个实质性问题做出否定的回答。我们会说,并不存在什么巫婆。

麦基的观点是,当我们提问是否存在任何道德事实的时候,我们得严格按照相同的程序去做。我们必须先问一个概念性的问题。我们对于一个道德事实的概念是什么?麦基回答道,我们对于一个道德事实的概念,是一个世界上“客观规定性”特征的概念。并且,按照麦基,我们随即必须继续提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在世界上是否存在任何可以回答我们对于一个道德事实的概念的事物?麦基对这一问题的著名回答是,一旦我们清楚了我们所找寻的是什么,我们就会了解到,并没有什么道德事实。因为我们看到,我们的一个客观规定性特征的概念无法在世界上取得任何实例。

我曾说过,麦基让我们注意到一个理性主义者可能做出的两种不同主张。这么说是以为,鉴于他在概念性主张和实质性主张之间的区分,理性主义现在就可被视为一种概念性主张:我们道德要求的概念是一个行为理由的概念、是合理性或理性的一种要求。或者另一种可能性是,理性主义可被视为一种实质性主张。也就是说,理性主义者可能会告诉我们,存在着与各种道德要求相对应的合理性或理性的要求。以第一种方式来说,理性主义是一种关于道德术语的最佳分析的主张。以第二种方式来说,理性主义就是一种有关理性行为理论的解释的主张。

在我看来,当麦基告诉我们,我们对于一个道德事实的概念是一个世界上的客观规定性特征概念的时候,他是在告诉我们,世界上并不存在客观规定性的特征,他是在告诉我们说,理性主义者的实质性主张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在我看来,麦基对于错误论的论证可以被重构如下。

 

概念性事实

如果行为者在道德性上被要求在环

C里去做某件事,则存在对于所

有处于环境C里的行为者都去做那

件事的合理性或理性的要求

 

实质性主张:

不存在对于所有处于环境C里的行

为者都去做那件事的合理性或理性

的要求

 

结论:

行为者在道德性上并不被要求在环

C里去做那件事

 

我们以这种方式而得以重新构造麦基的论证,这是重要的,因为它表明了,在捍卫理性主义的概念性主张时,我们不能因而回避任何问题。就算我们接受了理性主义者们的概念性主张,我们也必须继续捍卫理性主义者的实质性主张。而反过来地,就算我们否认了理性主义者的实质性主张,我们也必须继续处理理性主义的概念性主张。

这个在作为一种概念性主张的理性主义、与作为一种实质性主张的理性主义之间的区分由于如下原因而是重要的。因为值得注意的是,较强理性主义主张——我已称之为“理性主义”——只是一种关于我们的正确性概念的主张:它是个关于一个行为者对她行为是正确的判断之内容的主张,而非一个具有那些内容的判断必须是真实的之主张。不仅如此,值得注意的是,正是这种概念性主张使实践性要求得以成立。在保持这样的成立之中,实质性主张的真实性完全没有得以要求。

因此,作为一种概念性主张的理性主义才是本章所争论的——而非作为一种实质性主张的理性主义。作为一种实质性主张的理性主义将在后续的章节里得到讨论,但焦点目前只在于作为概念性主张的理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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