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吴大哥上学期末的读书会上的内容,谈赵汀阳的哲学。
《论可能生活》 赵汀阳
人设立规范本来是为人着想的,如果只为规范着想,又如何能尊重人?规范是必需的而且应该遵守,但却不值得尊重。仅仅通过规范,我们对道德仍然一无所知。
1、伦理学:规范,事实,社会?
经典伦理学主要是规范伦理学。凡有含有或暗含“应该(ought to be )这一意义的语句就是规范语句。作为劝导,规范就其本身而言必定是可疑的。而一种判定如果是足够有效的,它便不得弱于怀疑态度。局限于“应该” 层次必定从根本上削弱伦理学的意义,而且最终使伦理学失去根据。“应该”只是意向性的,而意向活动必须以存在论事实为前提,意想性问题的意义受制于存在论问题的意义。
“规范问题”与“伦理学问题”有着微妙却又重要的区别,这种区别很容易被忽视。规范问题所涉及的是如何通过利益上的让步而确立某一种可以得到的公认的规范;伦理学问题则考察一个规范如何是正当的。如果把这两种问题混为一谈,其必然的结论就是,凡是能够形成的规范都是正当的。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错误。
伦理学不是一种劝导,也不是以现实作为问题,不是为了作出存在或不存在的判定,而是以存在的未来性为提问对象,并就接受不接受某种存在的未来性作出决定。不能指望通过事实描述或还原来说明伦理问题。
传统的伦理学维度ought to be (规范) 和to be(事实)其实构成不了一个真正有意义的伦理学抉择,因为这两个维度对于解决伦理学问题来说都不够彻底,而且这两个维度在行为的价值理由分析中很容易构成循环,即人们在支持某个规范时经常要寻求事实来充当证明,而在解释事实价值时又时常引入规范来充当说明。所以,除非我们在更深的维度中发现,确实可靠的价值判断,否则,伦理论证永远是一种基于假定的不标准的论证。
在ought to be框架中的伦理学把人看成罪人,这是一种压迫生活的伦理学,它在任何意义上弱于怀疑态度。在 to be 框架中的伦理学把人看成了机器,这是一种背叛了生活的伦理学,它根本没有涉及伦理学问题。
伦理学在根本上是为了生活的。虽然生活事实总是社会性的,但伦理学并非是一种服务于社会的研究,而是一种服务于生活的批判。社会只是生活的必要手段,生活本身的质量才是生活的目的。伦理学关心的是有社会的生活而不是有生活的社会,后者是政治、法律经济学和社会学的主题。
2、伦理学:源于生活,一种可能的生活!
存在
伦理学的主题最终不可避免地是一个存在论的主题。伦理学问题不在于“应该”而在于“由好而应该”。伦理学真理表明的是:一个人怎样才能有效地拥有好生活。
怀疑是思想的免疫系统,它保持着思想的主权,即保持着思想自主这一绝对性,使思想免于仅仅成为心理活动甚至仅仅成为生理活动。既然任何一种立场都可以怀疑,我们唯一可以依靠的就是存在。于是“无立场”的怀疑所指望的就是存在论的解决。
所以,在重新思考论理学时,首先必须做到(1)使伦理学的根据不弱于怀疑态度,于是(2)使论理学命题与存在论命题相容即不矛盾。
目的
从存在论中生长出来的价值根据只能是目的论。价值问题是一个理想问题。它市一个由事实生长出来的问题,所以它与事实问题相通而不相等。只有人才会有理想问题,因为人是创造性的,所以人的生活不仅仅是生存,不仅仅是一个生命过程。显然,事实判断不具备说明人的存在特殊性的能力。理想也不能被强行约束为某种规范,价值与规范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可以说,对于价值问题来说,to be 和 ought to be 都不是恰当的思考维度。价值真理的形式是to be meant to be。
生存的存在前景是必然的前景:特定的刺激引起特定的反应,生命由成熟到衰老以至死亡;生活的存在前景则是可能的前景:生活是作品,生活前景是“可能生活”,生活的意义是在创造中产生的。规范是为了生存,自由则是为了生活。
生活是一种自身具有目的性的存在方式,这种目的性就是生活本身的意义,所以说生活具有自成目的性(autotelicity),如果一个行动本身具有自足的价值,它就具有“自成目的性”。对生活的理解只能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解,这就是伦理学的基础部分。
伦理学原则就是把目的论所揭示的价值真理转换为构造伦理规范的公理。价值判断在本质上能够表达为目的论判断,如果一个目的论判断能够指明一个存在对于某个自足存在具有意义,那么它是一个价值真理。
人有着作为人的目的,做人就是实现人的目的,一个实现着人的目的之人即道德的人。所以说,做人就是去符合人的概念。只有在目的论中才能揭示人的存在是怎样使存在本身成为有意义的。人的存在就是有价值的存在,这一点决定了事实与价值的一致。
生活的实质不能仅仅由to be来表达,而只能在to be的扩展式中来表达,于是,生活的存在论句型便是to be meant to be,而I ought to be之类的句型则成为伦理学中的次要句型,可以说,它并不表明问题而只是表明解决问题之后的某种结果。伦理学不是去劝告人们应该过哪一种生活,而是揭示人们本来能够拥有哪一些美好的可能生活。所以,伦理学的根本“观念”,只能在一种自由存在论引出的目的论形式中表述,即to be meant to be.
可能生活可以定义为每一个人所意味着去实现的生活。人的每一种生活能力都意味一种可能生活。尽可能去实现各种可能生活就是人的目的论的行动原则,就是目的论意义上的道德原则,是幸福生活的一个最基本条件。
伦理学各种错误都根源与或者以知识论或者以宗教的态度去对待生活问题。科学和宗教这两个伦理学的歧途都引向从根本上损害生活问题的世界问题。科学态度企图把生活变成无精神性的世界事务,宗教态度则企图把生活处理成通向超验世界的手段。但是使得生活具有意义的世界一定是具有某个仅仅作为理想的可能世界。
在生活之外的任何活动当然不是生活,所以在生活之外的,目的也就不可能是生活的目的,而是别的存在的目的;既然生活的目的只能在生活在之中,那么不能显现生活目的的活动就不是生活,所以,一个行动如果是有意义的生活的一个部分,它就仅凭其自身直接具有价值,也就足够带来某种幸福。
生活目的不可能是某种结局,所以只能是生活的某种效果。这一效果其实就是每个人都知道的“幸福”。幸福感是不可说的。“对于不可说的只能沉默”,但通向不可说的东西的方式是可说的。获得幸福的生活方式是得道而不是得利,或者说,幸福不是由利而是由道而德(得)。“伦理”只是表明社会规范的性质,而“道德”表明的却是生活本意的性质,道德(amoral)是一个存在论的概念,是一个作为伦理学基础的特殊的存在论概念,是生活的本意,而伦理是moral,是生活的策略。伦理学的主题是道德而不是伦理。道德主题引出两个问题,一是关于幸福的生活方式,另一个是由获得幸福的生活方式去澄清建立伦理规范的要求。
幸福问题的根本性表现为(1)如果没有幸福生活,生活中的任何一种事情都将失去最终的价值根据(2)幸福是建立公正和规范的一个必要条件。幸福公理可以表述为:每个人必须尽可能地去实现他所意味着去实现的可能生活,并且仅仅以自成目的的方式去行动,即,使得这一行动在操作上是创造性的,在效果上是给予性的。
只有当自愿并且自由地给予才能产生幸福,只有在“给予即收获”的行动方式中才能获得幸福。
生活本意在于创造幸福感。尽可能实现各种可能生活和创造性行为是幸福生活的条件。为了满足这两个条件,产生幸福的行为只能是具有自成目的性的活动。这种活动就其本身而言是无代价的,因为这种活动本身就是该活动的成就。于是,幸福的行为就是个人的创造性行为即具有给予性的行为。
好生活或有意义的生活,与幸福生活是同义的。幸福生活就是人之所求。人在自由状态中所追求的就是幸福。伦理学首要的原理就是一条在每个人身上有效切有利的“幸福公理”。伦理学的另一条重要公理是一条对每一个人都有效并且有利的“公正公理”。幸福公理表明一个人怎样创造幸福,而公正公理表明怎样保护创造幸福的条件。幸福公理揭示合情的生活,公正公理揭示合理的生活。除了合情合理的生活,我们无法想象还有什么是合乎人的目的的生活。
一个人的可能的幸福生活就是公正地追求幸福。
赵汀阳(1961 - ) 中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主要研究元哲学、伦理学、政治哲学、美学等,广东汕头人。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互动知识中心主持,兼任清华大学伦理和宗教中心研究员、北京大学应用伦理中心研究员等。出版哲学著作十余部。
论可能生活:一种关于幸福和公正的理论 (1994;2004 伦理学)
天下体系:世界制度哲学导论 (2005 政治哲学)
没有世界观的世界:政治哲学论文集 (2003 政治哲学.文化哲学)
一个或所有问题 (1998 元哲学理论)
论文集: 二十二个方案; 人之常情; 直观; 赵汀阳自选集
主编丛书: 论证丛书(1.2.3.);年度学术丛书(2003.2004.2005.)
漫画集: 观念图志; 思想之剑; 非常姿态; 脑袋书本及其它